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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广大学生争先创优,推动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使我校在校生成为勤奋学习、德艺双馨的合格人才,同时也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六条 为鼓励在某一方面有特殊才华或特殊贡献的同学,营造有利于学生创建精神文明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外部环境,学校设立音乐创作表演奖和单项奖。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工作好。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团结协作,能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配合学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较好地完成各级组织布置的工作,并能创造性地开展一系列益于班风、学风、校风建设的活动。
2.学习好。全班学习风气浓厚,无考试作弊现象。
3.文体活动好。积极开展艺术实践、社会实践等有益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与比赛,认真执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全班同学《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在95%以上,身心健康。
4.纪律好。全班同学能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年度集体成员没有受纪律过处分。
5.文明礼貌好。全班能积极开展文明礼貌活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自觉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保持良好的宿舍和个人卫生,爱护公物,全班没有未达标宿舍。
6.集体德育测评平均成绩良好。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与不良现象作斗争,集体主义观念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待人谦虚,讲究文明礼貌,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并有钻研精神,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所在宿舍卫生达标。
4.综合素质优秀。
(二)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获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总数的20%。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评选条件
1.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在建设良好班风、学风、校风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年度中学习优良的学生。
3.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
4.综合素质优秀。
(二)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获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总数的10%。
第十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及音乐创作表演奖和单项奖的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评选条件
1.“一、二、三等奖学金”(与个人荣誉称号可兼得)
(1)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优秀的学生。
(2)学习目的明确,学风端正,学期学习平均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
2.“音乐创作表演奖”(与个人荣誉称号可兼得)
本年度创作的论文、作品公开发表,市级以上比赛获奖,并经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可、有一定水准的学生。
3.单项奖(与个人荣誉称号可兼得)
专业成绩优秀,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比赛或演出或在各类比赛中获奖的学生。
(二)评选比例
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
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单项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
音乐创作表演奖每年全院评选出3-5名(可空缺)。
第四章 评审机构、时间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评优的具体组织工作。
学院奖学评优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批准学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第十二条 各学院奖学评优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评优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通过本学院学生奖励名单。
第十三条 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及各项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完成后进行,到11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四条 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
各学院按比例评出先进集体后,连同事迹材料报学生处汇总,由校奖学评优评审小组评审。
第十五条 个人荣誉称号及各项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在个人进行学年总结的基础上,由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全班学生评本班范围内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项奖学金获得者,报学院奖学评优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并在各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2.各学院评优评审小组审核、公示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分类登记表连同个人总结报学生处复审,报校奖学评优评审小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采用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或证书,颁发奖金、奖品等形式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荣获院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其获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学生奖励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者,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金,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