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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依据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经办银行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在学校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用途限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经办银行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八)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
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提交贷款申请。首次申请的学生需先注册,第二次申请的可选择身份证登陆方式直接登陆。网上申请后生成《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导出并打印两份。
(二)现场受理
1.提交资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首次申贷学生持借款申请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加盖公章,经办人须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申请表需经本人签字。申请表一式两份,都为原件。
续贷学生借款申请经本人签字即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身份证明材料
首次申贷学生:
①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共同借款人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借款学生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看)。
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查看),在校生凭学生证复印件(原件查看)。
③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满足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续贷学生:
①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共同借款人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②学生证复印件。
③如2012年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签订,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可携带2012年借款合同前往办理,共同借款人或借款人无需前往,2012年借款合同查看后退还;如之前签订过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携带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前往办理,无需授权人前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须提交。
④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满足上述第一条第二款第5点任一特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2.现场受理时间
以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要求时间为准。
3.受理部门
借款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三)账户开立
国家开发银行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理机构,受托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回收。支付宝统一为借款学生开立支付宝账户。
(四)签订合同
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即与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开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简称“受理证明”)连同合同文本二份交借款人。
(五)高校录入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如逾期未录,根据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自动撤销。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和利息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借款人毕业后在继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及的事宜,按贷款执行时的相关具体政策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