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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紧密围绕我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天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关注基础为原则,面向全市文化艺术团体的研究人员,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团体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组织成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2、审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和经费预算,审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3、审定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4、管理、监督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5、评选和奖励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艺术研究所,规划办主任由天津市艺术研究所所长担任。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和落实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组织制定和实施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和经费预算;
2、受理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3、监督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4、组织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广;
5、组织建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专家库;
6、制定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有关管理规章;
7、组织天津市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8、承办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天津市范围内的高等院校,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提供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4、 跟踪管理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5、配合规划办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八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我市文化艺术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艺术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艺术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市文化艺术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委托项目,主要资助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宜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
第九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
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4、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5、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规划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立负责推荐评审专家(专家来自于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必要时可聘请外省市专家),并经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最终确定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评审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读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规划办委托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规划办检查。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应该拨付余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但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两份书面申请(即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只允许变动一次,人员调整不超过2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根据经费情况和课题难度可以由低往高调,例如研究报告可以变更为专著,但专著不能变更为调研报告);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选定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专家需在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3、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应用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
7、立项结果发布之前就已出版或发表的成果,立项时间与出版时间不相符;
8、严重违反财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评估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艺术科学研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规划办、各课题组和各有关科研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报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做出撤销项目决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做出撤销项目决定:
1、不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的;
5、提交虚伪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6、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6、不配合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7、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4、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处分:
1、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2、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3、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六月